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附屬基隆海事高級中等學校
輔導與處理學生懷孕事件作業要點
100年05月02日輔導工作委員會通過
102年10月11日輔導工作委員會修正通過
一、國立基隆高級海事職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懷孕學生之基本人權,保障其受教權益,並提供學生適切之輔導與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就讀本校之一般學生、懷孕與曾懷孕(含墮胎、流產或出養)及育有子女之學生。
三、學校各處室或老師知悉學生懷孕時,應轉知學務主任或輔導主任,且學校應立即成立學生懷孕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處理小組)。
處理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相關處室主任擔任小組成員,並依工作職責表,執行任務。並得依案主需要聘請相關專業人士擔任小組成員。處理小組行政支援工作分配。
成年學生或已婚學生因懷孕而有協助需求者,得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
四、學生懷孕事件,其情形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應依法通報者,學校應依規定確實通報。
五、學校不得以學生懷孕或育有子女為由,做出不當之處分,或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要求學生休學、轉學或請長假。遭受學校歧視或不當處分之學生,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提出申訴或救濟。
六、學校應整合教育、社政、戶政、勞工、衛生醫療、警政等單位之資源,提供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輔導、轉介、安置、保健、就業、家庭支持、經濟安全、法律協助及多元適性教育。
多元適性教育其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1.補救教學:協助完成學制內的課程。
2.因懷孕所產生之需求:孕程及產後照護、非預期性懷孕知能、家庭親職教育等。
3.生涯規劃:生涯規劃輔導、技職訓練課程等。
七、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皆依教育部「學生懷孕事件預防及處理要點」辦理。
八、本要點經本校學生輔導委員會會議討論,陳請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附屬基隆海事高級中等學校
兒童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注意要點
98年10月12日輔導工作委員會通過
102年10月11日輔導工作委員會修正通過
一、國立基隆高級海事職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事件通報及防治工作,落實責任通報,相關注意通報人身份資料保密措施等事項,特訂定本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
二、本校相關人員知悉有下列法律規定事件時,應依法立即通報相關單位: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教育人員等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1、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2、充當該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3、遭受該法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4、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5、有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6、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教育人員等及其他執
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
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
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教育人員等及其他執行家庭暴
力防治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
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四)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教育人員等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
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五)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教育人員等及其他執
行兒童福利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
從事之虞者,或知有該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立即向當地主管機
關或該條例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三、本校相關人員依相關法規及前點規定通報或報告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洩漏或公開;學校對於通報人或報告人之身分資料應依法予以保密,以維謢學生個人及相關人員隱私。
四、本校針對保護性案件,應依法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協助、適當保護及照顧。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條及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本校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五、本校遇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應即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由校長指定專人進行責任通報及校安通報、媒體應對及發言,並加強與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之協調聯繫,於事件之司法調查過程中,必要時應陪同學生或幼兒,給予心理支持。
六、本校應運用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辨識學生或幼兒是否處於高風險家庭,建立預警系統,建構其篩檢及轉介處遇之機制,以預防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發生,並能於事件發生時,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有效處理。
七、本要點經本校學生輔導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附屬基隆海事高級中等學校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要點
101學年第2次特推會討論通過
一、依據:本要點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及教育部「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訂定之。
二、適用對象: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三)、由本校特教推行委員會認定「疑似」身心障礙。
三、考試服務原則:
(一)本校試務單位應依身心障礙考生(以下簡稱考生)障礙類別、程度及需求,提供考試服務。
(二)前項考試服務,應由考生本校特教推行委員會「主動」提出申請,經審查後通知考生審查結果,考生對審查結果不服得提出申訴。
(三)本校應邀集特殊教育教師、心理評估人員及特殊學生家長審查前項申請案。
四、考試服務應衡酌考生之考試科目特性、學習優勢管道及個別需求,提供適當之試場服務、輔具服務、試題(卷)調整服務、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五、前條所定試場服務如下:
(一)調整考試時間:包括提早入場或延長作答時間。
(二)提供無障礙試場環境:包括無障礙環境、地面樓層或設有昇降設備之試場。
(三)提供提醒服務:包括視覺或聽覺提醒或板書注意事項說明。
(四)提供特殊試場:包括單人、少數人或設有空調設備等試場。
(五)其它經本校特教推行委員會通過服務事項。
六、輔具得由考生自備,於考試開始前經試務人員檢查後,始得使用。
七、身心障礙學生參加校內學習評量,提供本要點之各項服務,應載明於個別化教育計畫。
八、本要點經特教推行委員會議通過,並函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備查,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