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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附屬基隆海事高級中等學校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要點
101學年第2次特推會討論通過
一、依據:本要點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及教育部「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訂定之。
二、適用對象: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三)、由本校特教推行委員會認定「疑似」身心障礙。
三、考試服務原則:
(一)本校試務單位應依身心障礙考生(以下簡稱考生)障礙類別、程度及需求,提供考試服務。
(二)前項考試服務,應由考生本校特教推行委員會「主動」提出申請,經審查後通知考生審查結果,考生對審查結果不服得提出申訴。
(三)本校應邀集特殊教育教師、心理評估人員及特殊學生家長審查前項申請案。
四、考試服務應衡酌考生之考試科目特性、學習優勢管道及個別需求,提供適當之試場服務、輔具服務、試題(卷)調整服務、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五、前條所定試場服務如下:
(一)調整考試時間:包括提早入場或延長作答時間。
(二)提供無障礙試場環境:包括無障礙環境、地面樓層或設有昇降設備之試場。
(三)提供提醒服務:包括視覺或聽覺提醒或板書注意事項說明。
(四)提供特殊試場:包括單人、少數人或設有空調設備等試場。
(五)其它經本校特教推行委員會通過服務事項。
六、輔具得由考生自備,於考試開始前經試務人員檢查後,始得使用。
七、身心障礙學生參加校內學習評量,提供本要點之各項服務,應載明於個別化教育計畫。
八、本要點經特教推行委員會議通過,並函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備查,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