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附屬基隆海事高級中等學校  

兒童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注意要點

98年10月12日輔導工作委員會通過

102年10月11日輔導工作委員會修正通過

一、國立基隆高級海事職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事件通報及防治工作,落實責任通報,相關注意通報人身份資料保密措施等事項,特訂定本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

二、本校相關人員知悉有下列法律規定事件時,應依法立即通報相關單位: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教育人員等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1、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2、充當該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3、遭受該法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4、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5、有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6、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教育人員等及其他執

   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

   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

   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教育人員等及其他執行家庭暴

   力防治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

   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四)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教育人員等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

   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五)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教育人員等及其他執

   行兒童福利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

   從事之虞者,或知有該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立即向當地主管機

   關或該條例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三、本校相關人員依相關法規及前點規定通報或報告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洩漏或公開;學校對於通報人或報告人之身分資料應依法予以保密,以維謢學生個人及相關人員隱私。

四、本校針對保護性案件,應依法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協助、適當保護及照顧。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條及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本校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五、本校遇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應即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由校長指定專人進行責任通報及校安通報、媒體應對及發言,並加強與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之協調聯繫,於事件之司法調查過程中,必要時應陪同學生或幼兒,給予心理支持。

六、本校應運用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辨識學生或幼兒是否處於高風險家庭,建立預警系統,建構其篩檢及轉介處遇之機制,以預防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發生,並能於事件發生時,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有效處理。

七、本要點經本校學生輔導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