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重點如下:

 

(一)勞工如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而請事假,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二)家庭成員必須親自照顧而請事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並增訂勞工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奬金之扣發,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
(三)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十日者,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
(四)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為11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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