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數位發展部於115年1月7日以數授資法字第1145000416號令修正發布「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
因資通安全管理法於一百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為配合部分條文內容修正及因應實務運作所需,爰修正該辦法部分條文,詳見附件修正總說明。
其修正要點與本校相關如下:
一、將資通安全責任等級核定週期由兩年調整為三年。(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附表七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D級機關應辦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1. 資通安全教育訓練新增資通安全專職人員以外之資訊人員,並於備註一新增資通安全專職人員以外之資訊人員之定義(指其他實際從事資通安全業務或資訊業務之人員)。資訊人員每人每二年接受三小時以上之資通安全專業課程訓練或資通安全職能訓練,且每年接受三小時以上之資通安全通識教育訓練。
2. 應辦事項辦理期限
(1)資通安全防護:應於初次受核定或等級變更後之一年內完成啟用,並持續使用。
(2)資通安全教育訓練:應於初次受核定或等級變更後之一年內完成;人員異動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