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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雲端資通服務(如Google表單等)蒐集個人資料時,可能因設定不當而增加個資外洩及資安風險,請使用資通系統或雲端資通服務蒐集教職員、學生及家長個人資料者,應注意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之注意事項,以「最小化」為原則。
- 請全體同仁踴躍參加資安及個資相關教育訓練,加強資安及個資保護意識。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當事人之影片應於作業批改完成後立即刪除並下架,並確保離線備份皆已刪除。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僅蒐集適當、相關且限於處理目的所必要之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時,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1項「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應注意當事人影片或其他個人資料是否正當使用及留存,以避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相關資源:
個人資料保護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圖解個資法| iThome
國發會個人資料保護專區網站-個資法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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