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省立基隆海事文教基金會
捐助暨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及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省立基隆海事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校務發展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協助學校改善環境、發展校務。
二、獎勵教師教學研究及進修獎助金。(辦法另由董事會定之)
三、獎勵學生敦品勵學(訓育)獎學金。(辦法另由董事會定之)
四、清寒學生敦品勵學獎學金。(辦法另由董事會定之)
五、急難救助。(辦法另由董事會定之)
六、舉辦文化教育事業之有關事項。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佰參拾伍萬元整,由省立基隆海事教職員工、校友、家長及各公司行號,熱心教育人士捐助。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灣省基隆市中正區祥豐街二四六號(省立基隆海事職校)。業務範圍為基隆市行政區。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劃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九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選聘之。董事會得選聘榮譽董事若干人,指導本會會務推展。董事及榮譽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會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六十三條情形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印本)。
第十一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劃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十三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需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三十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