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公保之財務預警及保險費率釐定機制,係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5條第2項及第8條規定,由承保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精算機構,至少每3年辦理1次保險費率精算,每次精算50年;精算時,88年5月30日以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養老給付金額,不計入保險費率。上開精算結果有「(一)精算之保險費率與當年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負5%,或(二)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保險財務」情形而需調整費率時,應由本部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覈實釐定之。

次查公保法於112年1月11日修正公布後,適用112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且未請領第16條第4項第3款所定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辦理優惠存款者,依第8條及第48條需按年金給付率1.3%所需費率 (以下稱全額年金所需費率) 繳納保險費;另依第16條第2項第2款但書規定,112年7月1日以後初次參加公保者,養老年金給付年資採計上限提高為40年。據此,上開修正已涉及給付標準之變動,爰需精算對於保險費率之影響,案經依第8次保險費率精算之模組精算相關費率,其中與現行公保在保之
被保險人所適用之保險費率相差幅度未達正負5%,爰不予調整;至於本次公保法112年1月11日修正公布後,新增3種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態樣,其公保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12年5月31日會銜釐定如下:
(一)具112年6月30日以前公保年資者(養老給付年資上限35年)之全額年金所需費率為15.64%。
(二)未具112年6月30日以前公保年資者(養老給付年資上限40年)之全額年金所需費率為16.33%。
(三)未具112年6月30日以前公保年資者(養老給付年資上限40年)之基本年金所需費率為10.32%。
(四)以上費率之調整自112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