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修正案(請點我)
本次修正重點:
(一)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請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前,應先請畢慰勞假及補休,機關長官應綜合考量相關因素後,審慎決定是否給假。
(二)酌修2月以後到職之初聘僱人員,其到職次年1月之慰勞假日數計算規定。
(三)未具慰勞假3日資格者,每年給予慰勞假3日之相關規定。
(四)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外,自115年1月1日施行。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修正案(請點我)
本次修正重點:
(一)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請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前,應先請畢慰勞假及補休,機關長官應綜合考量相關因素後,審慎決定是否給假。
(二)酌修2月以後到職之初聘僱人員,其到職次年1月之慰勞假日數計算規定。
(三)未具慰勞假3日資格者,每年給予慰勞假3日之相關規定。
(四)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外,自115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