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消防署114年9月24日消署預字第1143320912號
函辦理。
二、旨案發生綜合研究大樓9樓,起火原因疑似學生於樓梯間進
行雷射切割不慎引燃梯間雜物,造成火災。
三、查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及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使用安全,樓
梯間不得堆積雜物,安全門不得設有栓鎖,通往直通樓梯
或安全梯之防火門及逃生路線須隨時保持可供使用及完全
通暢之狀態,不得妨礙逃生。為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請落實梯間不得堆積雜物等規定,並加強防火管理、教育
並宣導學生實作之相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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