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如下,其餘請參閱附件

 

(一)「公務員赴陸港澳,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登錄差勤申請或獲得機關許可」,赴陸部分業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4月10日總處培字第1140014105號函及銓敘部 114年4月15日部法三字第1145813500號函,通函全國各 機關實施;赴港澳部分業經行政院核定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並自114年9月10日起實施。

 

(二)「簡任十一職等以上人員未經內政部許可原則不准出境赴陸」、「公務員赴陸有異常情事或失聯之通報機制, 由各機關政風單位主責向陸委會、內政部及法務部進行通報」及「全國各機關定期抽查違法赴陸機制,由機關政風單位主責每年辦理」,定自1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三)行政院業以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 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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