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案附內政部函說明一、(三)略以
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向所屬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可進入大陸地區。
違反者,由所屬機關依人事相關規定懲處。
詳情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