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函以,重申各學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赴大陸地區,均應落實申請即通報相關規定一案。
二、按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第1項規定,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為適用對象;另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308號,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三、茲就國教署來函重點摘陳如次:
(一)本校職員、兼任行政教師:
1、赴陸前填寫赴大陸地區申請表(本校雲端差勤系統可線上填寫)。
2、至大陸委員會「 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https://www.mac.gov.tw/cp.aspx?n=015A70099E11C8A8)
3、返臺後,填寫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本校雲端差勤系統可線上填寫)。
(二)本校專任教師、導師、代理教師、助理、學務創新人力(校安):僅需至大陸委員會「 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https://www.mac.gov.tw/cp.aspx?n=015A70099E11C8A8)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