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附屬基隆海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103.8.27校務會議通過

104.1.20校務會議修正

104.8.28校務會議修正

109.07.14期末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依據

一、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二、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三、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貳、勸募目的

 一、為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本校特設置「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附屬基隆海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本專戶),專款補助,使學生順利就學。

 二、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善用社會各界捐款,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參、勸募方式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辦理全國公開勸募。

二、捐款流程:

   (一) 捐款人填寫捐款意願書。

   (二) 匯款至本專戶。

   (三) 3-5個工作天後於教育儲蓄戶網站查詢捐款是否成功。

   (四) 學校開立收據寄發捐款人。

肆、經費存管:

 一、捐款金額應全數存入本專戶,本專戶開立金融機構為台灣銀行基隆分行,其戶名及帳號分別為:

   (一) 戶名:中等學校基金-海大附中教育儲蓄402專戶。

   (二) 帳號:012-036-05225-7。

 二、本專戶應設置專帳,載明收支情形;其經費收支程序,應分別依學校主計、出納相關規定辦理。

伍、組織與職掌

一、本校為處理本專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相關業務,設置「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附屬基隆海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其組織編制如下:

   (ㄧ) 校長,兼任召集人。

   (二) 學校家長會代表一人,由家長會推選。

   (三) 社區公正人士一人。

   (四) 教育、社會福利、財務管理或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一人。

   (五) 學校教職員代表三人,其中一人為一級主管同時兼任執行秘書。

本小組委員合計七人,其中校外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二) 勸募所得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三) 勸募所得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四) 本專戶結束後清算之審查。

     (五) 將勸募所得移轉至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之審查。

     (六) 公開勸募個案及需求金額之審查。

     (七) 本專戶收支管理。

     (八) 辦理公開徵信事項之審查。

     (九) 其他有關勸募及管理事項。

三、本小組職掌分工如下:

     (ㄧ) 校長為召集人,統籌本專戶各項工作事宜。

     (二) 學務主任為執行秘書,處理本專戶各項工作事宜。

     (三) 其餘成員為本小組常務委員,協辦本專戶各項工作事宜。

     (四) 訓育組幹事為財務、文書助理,負責整理本專戶帳務、會議紀錄、書面報告等工作。

          本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學校相關預算內支應,不得由本專戶款項支應。

四、本小組委員為為無給職。

     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解聘之;其缺額應依前項規定,由校長遴選委員補足其任期。

五、本小組應於每學期至少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召集人或半數以上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小組會議由召焦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個案學生之家長、導師、實際照顧人員、家庭訪問人員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本小組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適用或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陸、補助對象

   本專戶限補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的本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個案學生):

   一、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家庭狀況屬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三、家庭突遭變故。

   四、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柒、補助經費用途

 一、本專戶補助經費用途限支用於個案學生之下列項目:

   (一) 學費。

   (二) 雜費。

   (三) 代收代辦費。

   (四) 餐費(含早餐、午餐、晚餐)。

   (五) 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

 二、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

 三、前項指定對象於本校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應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准後,依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捌、補助基準

 一、個案學生倘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但其他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時,得依需要再予補助。

 二、每一個案學生之補助最高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壹萬元整為原則,每生每學期以請領一次為限;同一學期內,已申領過教育儲蓄戶之補助或他案慰問救助金者,視狀況從嚴審核。

 三、補助範圍及標準:

     學生家境清寒或突遭經濟變故,無法支付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

     (一)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依個案學生實際所需繳費金額補助之,補助金額最高以不超過壹萬元整為原則。

     (二)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

1.包括制服、衣服、鞋子、帽子等上學必備用品費用、上下學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費用、校外教學費用、課後輔導費用、就學期間住宿費、醫療費用、書籍費等其他與個案生就學相關之費用,不得用於與個案學生就學無關之支出。

2.補助金額由本小組依個案學生情況審核。

3.繳附學生診斷證明書、收據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繳附補助申請表、家庭訪視紀錄、中(低)收入戶或清寒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玖、經費動支程序及方式

一、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由導師、教官或輔導教師等瞭解個案之教職員工,輔導學生填具申請表;並須進行個案家庭訪視,製作訪視紀錄擲交學務處訓育組彙辦。

二、申請表經本小組審核通過,會簽相關單位並經校長核准始得撥款補助。

三、個案學生詳填領款收據申請補助。

拾、捐款人之褒獎:

捐款人之褒獎,依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規定辦理;其捐款額度不符前開辦法所定捐資給獎者,全年合計捐款達ㄧ萬元以上者,由本校開立感謝狀,並獲當事人同意後公開表揚。

拾壹、公開徵信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告下列資料,以為公開徵信:

   (一)定期將捐贈人之基本資料(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金額、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收據編號)及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二)學校每月應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以公開徵信。

   (三)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以公開徵信。

 二、公告之內容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拾貳、預期效益

  • 能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使學生順利就學。
  • 能善用社會各界捐款,使每筆捐款都達到最大效益,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 使動支程序嚴謹透明,可接受上級及民眾監督。

拾參、其他相關事項

一、本專戶核發應本「救急為主,救窮為輔」之原則,必要時協助搭配申請其他社會福利(救助)或請公益團體協助。

二、本專戶除「學生家境清寒,無法繳納其就學所需相關費用者」之申請為每學期開學後兩週內提出申請外,緊急或突發性之事件得及時申請辦理。

拾肆、本執行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准後實施,修正、廢止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