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重讀資格: 114學年度實際取得學分小於1/2應取得學分
*實際取得學分計算包含重補修後的成績,請同學務必注意!!
2.申請重讀時間:即日起到7月底 (上班日中午之前)
3.辦理地點:教務處註冊組
4.辦理方式:下載列印重讀申請單(請監護人簽名),填寫完成交到註冊組。另須繳交新學生證辦理費用。
(1)交回舊學生證,繳交80元
(2)無交回舊學生證,繳交170元